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10-23 11:55:02 来源:网友投稿

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5篇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龙井市志愿者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5篇

篇一: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井市志愿者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 号)

 及《龙井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等规定, 为保证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已加入龙井市志愿者协会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龙井市志愿者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 500 元, 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 20 元, 如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主动提出愿意多缴, 可以多收, 但一般不超过 10, 000 元。

 如果单位会员出现亏损的情况或个人会员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可提出书面申请或由两名以上其他会员提议, 经秘书处核实、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可以适当减免。

 第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条 如国家有关部门对会费收取标准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会业务范围的增减及物价指数变化, 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研究、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可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 4月底前。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 从批准入会之日起 30 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 由本会秘书处收取, 并出具《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会议费、 办公费、 活动费、资料费、 奖金、 保险费、 临时聘用人员和补助费等开支。

 不得用在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事项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会费开支预算计划, 由秘书处提出,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会费收支管理制度, 会计、出纳分设。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龙井市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在 30 日内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井市民政局备案。

 龙井市志愿者协会

  2012 年 8 月 17 日

篇二: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2014 年 5 月 13 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4 年 6 月 16 日民政部备案)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支付秘书处、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省级房协,下同)办公及开展活动费用。

 第三条

 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 10 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 3 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 1 万元; 4、单位会员:每年 4000 元; 5、个人会员:每年 1000 元。

 第四条 为支持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积极协助本会做好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凡已参加分支机构和之后分支机构自行发展的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额拨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会员推荐的理事单位(不含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50%拨给分支机构。团体会员为本会发展的会员交纳的会费,75%拨给该团体会员,推荐的理事单位(不含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50%拨给该团体会员。

 第五条

 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费原则上按届(四年)一次性交纳。

 2、会员接到批准入会及担任相应职务通知后,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按标准交纳本届会费。

 3、换届后入会的新会员,自接到入会批准通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本届实余年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4、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交本会秘书处管理。

 户

 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燕京支行 账

 号:0109051820012011202447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22 号院 1 号楼 5 层 电话:010-88212003

  秘书处收到会费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开具民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交费单位。

 第六条

 依本会章程交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两年无故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三: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不包括 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为10000元;11—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 15000 元;21—30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 20000 元;31 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 25000 元。律师事务所人数以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专兼职律师。

 2.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缴纳。

 3.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地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专职和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 1500 元。

 2.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所属专职和兼职律师每人每年度 1000 元。

 3.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 12 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 25个月开始全额缴纳个人会费,第 25 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缴纳。享受此政策的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并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签订《在津执业协议》,承诺在津执业满 5 年。

 4.年满 70 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5.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缴纳个人会费。

 6.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会费收缴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会费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集中收缴时间办理缴纳会费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以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会费的手续。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应当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会费的主要用途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

 第九条

 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各委员会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决算计划。

 第十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所作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计划。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负责按照律师协会各委员会的设立情况,确定每一财政年度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项目。

 第十二条

 各委员会应当会同秘书处,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根据全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财政年度的委员

 会预算,并经该委员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签名后,提交财务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预算应当一式三份,由该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秘书处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会同律师协会秘书长,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两个月,综合平衡各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制订律师协会下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由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并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财务委员会对各委员会提交的委员会预算,认为需要修订或重订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委员会,并可以要求其于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预算。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于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审议由财务委员会制订,并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的下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于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该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整体预算。审议批准该整体预算的,应当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审

 议由财务委员会编制,并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应当于大会召开期间,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上一财政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决算。审议批准该决算的,应当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有理由认为该年度会费使用实际情况可能超出委员会预算;或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委员会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向财务委员会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财务委员会以及会长会议经讨论,同意该委员会超支使用会费的,应当首先以不影响整体预算的执行为前提,在各委员会预算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确需超出年度整体预算使用会费的,应当提请理事会审议。

 秘书处有理由认为委员会的会费使用可能超出预算的,应当及时提醒该委员会,并将情况报送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根据各委员会制定的预算,使用会费开展具体工作项目的,承办负责人应当于项目开展前一周拟订相关工作计划以及项目预算,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九条

 使用会费进行下列数额较大的支出,应当由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一)购置不动产;

 (二)会长会议认为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委员会应当将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预算、会费收支情况,在律师协会会刊及网站上刊登,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会有权暂停其会员权利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年度考核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会费减免政策仅适用于本办法生效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某 某 行 业 协 会 文 件

  某某 行业协会 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某某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是由全德阳市从事照明行业、市政建设及维护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某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某某行业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某某行业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某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德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3 万元/年; (二) 副会长单位:2 万元/年; (三) 理事单位:2 万元/年:

 (四) 监事单位:1 万元/年; (五) 普通会员单位 0.5 万元/年。

 (六)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 6 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 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三)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某某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九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十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一年会费,按期续费,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到协会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德阳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 五 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某某行业协会 2021 年 4 月

篇五: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支出管理办法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有关会计法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支出范围 (一)专项工作经费支出; (二)专门(专业)工作委员会经费支出; (三)监事会工作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转经费支出; (五)秘书处人员经费支出; (六)办公楼管理经费支出; (七)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会费支出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会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本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五)本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

 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三条

 会费支出审批流程 (一)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需要支出会费时,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规定的工作项目及预算额度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和金额不得超出会费预算范围。

 (二)凡使用会费采购金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服务、货物、大型设备维修、工程类等项目,要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本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 5 人组成,组成人员包括财务、需求部门代表、技术专家和与本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代表;具体采购应由 2 名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办理。监事会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三)凡使用会费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监事会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提出工作计划项目落实方案; 2.秘书处对应部门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3.会长或主管副会长审批; 4.支出票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核;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五)监事会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提出工作计划项目落实方案; 2.秘书处对应部门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3.监事长审批; 4.支出票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核;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六)秘书处在预算额度内需支出款项时,应履行以下审批流程:

 1.提出工作计划项目落实方案; 2.秘书处对应部门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列出支出明细;

 3.秘书长审批; 4.支出票据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报财务部审核; 5.秘书长审批签字; 6.财务部门办理支出手续。

 (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及秘书处在支出预付款项时,需凭经过会长、主管副会长、监事长或秘书长审批的合同,同时提交支出申请并填写借支申请表,并按以上流程审批确认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预付款未使用完的结余款项应当返回本会。

 第四条

 借款流程和审批 (一)可以履行借款程序办理财务支出的事项包括:

 1.本会举办或参加会议、培训;

 2.编印业务资料; 3.支付劳务费; 4.支付委托业务费; 5.公务接待; 6.因公出差出访; 7.购置业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业务书籍、消耗用品等; 8.其他需要借款事项。

 非本会公务活动不得借款。

 (二)借款时应填写“支票(现金)借款单”,写清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事项、借款金额等,随附分管领导审批文件、工作文件、合同、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借款单和随附材料需分类、均匀整齐粘贴好。

 (三)借款人或经手人须履行以下借款审批流程:

 1.填写借款单; 2.秘书长审批签字; 3.财务部门付款。

 第五条

 报销流程和审批 (一)

 借款使用后,应在业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支出凭单,到财务部门办理还款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程序的,财务部门不再办理借款部门的后续借支。

 (二)

 凡 500 元以下的小额支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直接填写支出凭单:

 1.已取得支出原始凭证的; 2.业务已实际发生,有准确的金额且不需借款的。

 (三)

 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写清日期、报销事项、报销金额等,后附正规发票,随附分管领导审批文件、工作文件、合同、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随附材料,借款时已提供的,报销时不再提供。支出凭单、票据和随附材料需分别统计分类金额、均匀整齐粘贴好。

 (四)

 正规票据包括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财政部门专用票据。票据内容须填写齐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单位(或付款人)”栏须填写“北京市律师协会”,同时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项目”栏应写明具体的物品名称或服务事项、数量、单价等; 3.“日期”栏不得留空; 4.票面金额大小写一致;

 5.票面加盖“发票(税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票面完整、无破损,字体清晰、无涂改; 7.报销前经办人需验证发票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财务人员应退回并要求其补正。

 (五)

 领款人或经手人须履行以下报销审批流程:

 1.填写支出凭单; 2.财务部门审核;

 3.秘书长审批签字; 4.财务部门付款。

 (六)

 已履行借款手续且手续齐全的事项,报销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写凭单,履行完报销流程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现金和支票管理 (一)

 日常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票和汇款三种。本会的各项会费支出,应首先选择支票或汇款等转账结算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二)

 现金支付只适用于不宜使用转账的情况下使用。

 (三)

 实行现金预约制度。凡一次借款或报销金额 500 元(含500 元)以上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

 (四)借款人、报销人或经手人取得财务部门签发的支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若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挂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费用支出的具体规定 (一)举办会议按照本会关于会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议举办前,应由经办人先办理借款审批手续;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将会议正式发票及结算明细单等附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举办培训按照本会关于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培训

 举办前,应由经办人事先填报《培训活动申请表》,办理经费申请手续。培训结束后,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将培训正式发票及结算明细单等附后,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三)公务出差按照本会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事先履行借款审批手续,事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和就餐发票等凭证。

 (四)组织出访、出国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以市外事部门及市司法局批准文件为准,按本会相关规定的标准办理,报秘书长审批。

 (五)严格控制接待支出。确需接待的,按照本会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本会统一进行配备和更新。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七)多个部门合办的业务活动,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副会长审批,费用由相应部门分摊。

 (八)凡未经会长会商议决定,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承诺向外给付捐款、赞助费用等支出。

 第八条

  附则 (一)

 财务人员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本会的财务工作制度,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为单位管财理财,当好参谋助手; 3.增强服务观念,以诚待人、以礼待人; 4.加强安全和保密意识,保证资金资产和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

 (二)

 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和修改。

 (四)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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